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3年12月2日中国科学院大学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英文名称为:Student Union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中文缩写为:国科大学生会,英文缩写为:Student Union of UCAS。

第三条  本会是在中共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领导,共青团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和上级学联组织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组织同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各方面活动,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促进本会与各级学生组织及社团的联络和交流,加强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

(五)团结带领全校学生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科教融合的世界一流大学而奋斗。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向本会求助或申诉。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务委员单位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中共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会员总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院系、培养单位各个年级、各级学生组织和主要学生社团。校、院(系)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占比一般不超过40%。

第十一条  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代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十三条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委员单位资格;

(六)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单位;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应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常务委员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委员单位申报,经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单位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采取席位制。常委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常委会每学期召开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学代会行使职权;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单位联席会议工作条例》;

(四)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委会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出席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常委会重大事项;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评议、质询和监督;

(三)享有委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单位有下列义务:

(一)作为常务委员单位出席常委会;

(二)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履行委员单位的所有义务。

 

第三节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工作领导机构是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向学代会和常委会负责,受学代会和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工作条例;

(三)执行学代会决议,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工作任务与职责,任免负责人;

(五)协调和指导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六)向学代会或常委会做工作报告;

(七)落实学代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意见,接受质询和监督;

(八)定期向共青团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汇报本会工作开展情况;

(九)行使学代会和常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我校各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经学代会审议通过获得委员单位资格。

第二十六条  委员单位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科学院大学某某单位学生会”、“中国科学院大学某某单位研究生会”。本科生学生会名称应为:“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质询;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申报常务委员单位;

(四)推选学代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委员单位有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指导;

(三)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

(四)定期向本会报送工作总结,换届和重要人事变动等事项需报备本会,定期参与本会组织的述职评议;

(五)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节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面向广大同学遴选。

第三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每学期需述职评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定期对各级组织和个人开展考核评比,对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章程和本会相关规章制度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本会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所在单位相关部门拨款专项活动经费;

(二)接受校友及社会组织、团体的捐赠;

(三)与社会组织和团体合作获得的赞助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全校学生举办学术、宣传、文体、实践等各种活动及本会日常办公开支,不得用于与本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享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国科大学生会(研究生会)”、“果壳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标识著作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本会许可和授权,不得以上述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本会将保留对相关侵权行为人依法追究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相关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