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实践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实践团”。以原青年产业发展协会为基础发展而成
第二条 本社团是由共青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发起,由热心参与实践活动的校内青年教师与学生自愿结成的全校性的非营利性师生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通过组织和指导校内师生参加实践活动,加强促进研究生院青年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创建世界一流学校和加强院地、院企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社团隶属于中国科学院志愿者与社会实践部,接受共青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住所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配合研究生院开展的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围绕共青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工作,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三)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在研发、技术和管理领域的交流和合作项目;
(四)规划、组织各方面实践活动,协调、指导全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生实践组织的学习交流活动
(六)其他实践性质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本社团由常任社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常任社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常任社员: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内学生;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3、承认本社团的章程,遵守本社团的规章制度;
4、热心实践活动,甘于奉献,具有一定业务能力。
(二) 个人会员: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正式青年教师或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年龄在20-40岁之间,身心健康;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3、承认本社团的章程,遵守本社团的规章制度;
4、热心实践活动,有一定奉献精神,专业素养达到一定水平。
第九条 常任社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给予证明。
第十条 个人会员加入采取注册制度,程序是:
(一) 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注册信息;
(二) 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委托社团秘书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成为本社团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给予个人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社团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明。个人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社团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实践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社长、常务副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社团各项目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社团顾问、名誉社长;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
(四)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社团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下属各机构、项目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各机构,项目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下属各机构,项目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学校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