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办公厅和全国学联秘书处联合印发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中国青年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 宋晨)为深化学联学生会改革,推进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近日,团中央办公厅和全国学联秘书处联合印发了《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由6章32条构成,对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代表的产生、权利、义务、资格终止,代表会议组织,提案的要求和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规则》强调,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规则》明确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等。 

  《规则》要求,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代表的产生、权利、义务、资格终止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要求,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规则》要求,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及时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 

  《规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各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落实细则并报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科研教育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可参照执行。